低氮氣(油)鍋爐改造存在安全隱患,應選擇合理的改造方式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確保這一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我國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鍋爐煙氣排放也有嚴格的規定。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不得超標。淘汰不達標的老鍋爐,將促進燃氣(油)鍋爐低氮燃燒技術改造,但燃氣(油)鍋爐改造實施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鑒于燃氣(油)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了《關于燃氣鍋爐風險警示的通知》。市質監局、市環保局聯合下發《關于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安全風險警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根據通知,鍋爐用戶(業主或委托經營單位)要全面落實鍋爐低氮燃燒改造的主要安全責任,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單位開展改造工作。在簽訂鍋爐低氮改造合同時,應明確燃燒器取得合格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的有關要求。不得擅自改變燃燒器的運行控制程序,不得對燃燒器、鍋爐安全附件和安全聯鎖裝置進行例行檢查。當燃燒器需要維修時,應咨詢燃燒器制造商或其授權單位,以確保調試燃燒器時,無關人員不得聚集在鍋爐附近。
對于整體更換的鍋爐,一般由鍋爐制造廠負責鍋爐燃燒器的選擇和配置,并對鍋爐整體更換的安全負責;特殊情況下需要鍋爐用戶選擇燃燒器時,用戶應確認所選用的燃燒器滿足鍋爐制造廠規定的配置技術要求。
另外,在用鍋爐,鍋爐燃燒器的更換、改造、調試,以及由此對鍋爐安全性能的影響,由燃燒器制造廠或其授權單位負責。授權時,燃燒器制造商應出具正式授權文件,并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燃燒器制造廠或其授權單位應對燃燒器的更換、改造是否影響鍋爐的安全性能出具安全確認書。
鍋爐燃燒器應依法取得燃燒器型式試驗合格證和報告。燃燒器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燃燒器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并對燃燒器型式試驗結果和結論負責。
如何選擇合理的轉型模式?
為確保改造工作順利實施,有效防范安全風險,防范事故發生,在專家分析論證和綜合安全環保因素的基礎上,提出以下建議
1.對于7.0MW(蒸發量10t/h)以上的在用鍋爐,不建議采用預混燃燒的改造方式;
2.對于中心回燃鍋爐,不建議采用更換燃燒器的改造方式;
3.對于在用鍋爐,不建議采用直接改造燃燒器的改造方式。
勞士特鍋爐安全提示:鍋爐改造之前一定注意鍋爐改造安全風險,建議還是選擇專業生產的低氮冷凝燃氣(油)鍋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