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改造低氮燃氣(油)鍋爐有安全風險,改造要合理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保證這一基本國策的實施,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鍋爐煙氣排放也有嚴格的規定,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大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的黑度不得超過標準,舊鍋爐的淘汰將全面促進燃氣(油)鍋爐低氮燃燒的技術改造,但實施氣(油)鍋爐改造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湖北省志江市某企業煤氣鍋爐爐膛發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傷。通過初步分析,事故是由于利用單位違規打破了煤氣安全截止閥被迫短路,導致煤氣在點火前進入爐內,空氣混合達到爆炸極限,發生了爐膛爆炸。
針對燃氣(油)鍋爐低氮燃燒轉化存在的一定安全風險,針對燃氣鍋爐的風險狀況,國 家質檢總局發布了"燃氣鍋爐風險預警通知",市質檢局和市環保局聯合發布了"鍋爐低氮燃燒安全風險預警通知"(以下簡稱"通報")。
通知要求鍋爐使用單位(業主單位或委托運行單位)充分履行鍋爐低氮燃燒安全改造的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有關單位進行改造工作。在簽訂鍋爐低氮轉化合同時,應明確燃燒器應取得合格的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的有關要求。燃燒器的操作控制程序不得私自修改和注銷,并對燃燒器、鍋爐安全附件和安全聯鎖裝置進行日常檢查。當需要修理燃燒器時,應征求燃燒器制造商或其授權單位的意見,以確保在調試燃燒器時,有關人員不得聚集在鍋爐附近。
對于被更換的鍋爐,在一般情況下,鍋爐燃燒器由鍋爐制造企業選擇匹配,對整個鍋爐的安全負責;在特殊情況下選擇和分配鍋爐用戶單元時,用戶單位應當確認所選擇的燃燒器符合鍋爐制造企業規定的配置技術要求。
此外,使用中的鍋爐、鍋爐燃燒器的更換、改造和調試以及由此產生的對鍋爐安全性能的影響,應由燃燒器制造商或其授權單位負責。對于采用授權方式的鍋爐,燃燒器制造商應出具正式授權文件,并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燃燒器或其授權單位的制造商應就燃燒器的更換和轉換是否對鍋爐的安全性能產生影響發出安全確認書。
鍋爐低氮燃燒改造模式多樣,工藝復雜,為保證改造工作的順利進行,有效預防安全風險,防止事故發生,經專家分析論證,綜合安全環保影響因素,提出以下建議:
1.對于使用中的7.0MW(蒸發10t/h)鍋爐,不建議對預混燃燒進行改造。
二.對于中央再燃鍋爐,不建議更換燃燒器。
3.對于使用中的鍋爐,不建議直接改裝燃燒器。
鍋爐燃燒器必須依法取得燃燒器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燃燒器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出具燃燒器型式試驗證書,客觀、公正、及時地報告,并對燃燒器型式試驗的結果和結論負責。